拖曳设备适用于种非自航海洋工程作业船舶、海上移动平台、浮船坞、浮式装置、海上作业的生活模块、驳船或囤船、起重船、挖泥船、救助船等的海上拖航,以及大型海洋油船的应急拖曳等。
由于海上拖带作业十分频繁,由此而引起各国政府和船级社的重视,制订了一系列的规范和规则,对从事海上拖带作业的拖船、被拖船舶、被拖移动式平台及其他被拖海上设施的结构、性能、设备等提出了严格的要求,并对拖曳设备做了详细规定。
《海商法》第157条第1款规定,承拖方在起拖前和起拖当时,应当谨慎处理,使拖轮处于适航、适拖状态、妥善配备船员,配置拖航索具和配备供应品以及该航次必备的其他装置、设备。承拖方使拖轮处于适航,适拖状态,既是合同义务,也是法定义务。
拖航索具,包括:主拖缆、备用拖缆、应急拖缆、短缆、过桥缆、龙须缆(链)、三角板、卸扣、拖曳环及回收缆等。这些素具的合格证,在进行拖航检验时应提交验船师审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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